問題:殘疾情況減輕的可否重新評定傷殘等級?
解答:隨著醫(yī)療水平的提高,實際工作中遇到殘疾情況減輕的情況很多,如不進行等級調整,無疑變相加重了政府負擔,而且增加了其他傷殘人員的不平衡心理。根據《軍人撫恤優(yōu)待條例》第二十一條“殘疾的等級,根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確定”的規(guī)定,即殘疾等級應與殘疾情況相符,根據《傷殘管理辦法》第四、第六條的規(guī)定,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以對殘疾情況減輕的傷殘人員調整傷殘等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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